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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78号被执行人:李鑫,男,汉族,1995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农民,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鑫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112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鑫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鑫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