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济南森普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时代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森普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时代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334号申请人:济南森普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戴亚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南时代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鲍云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济南森普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时代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森普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济南时代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33万元予以保全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保险单号为021737980500041S0000xx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森普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时代新纪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济南森普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