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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良亚与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亚,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105号原告:赵良亚,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鹤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良亚与被告西安方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赵良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良亚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赵良亚负担。审 判 长  舒孝玲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杜静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