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权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216号罪犯曾权,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浙0502刑初9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权在服刑期间(考核期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全部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权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松梁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