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启军、谯正权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启军,谯正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6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启军,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务农,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谯正权,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委托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启军因与被上诉人谯正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人余启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予以退回。审审判长 田亚勇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