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文辉与李永和、聂先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辉,李永和,聂先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辉,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李永和,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聂先章,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辉与被执行人李永和、聂先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和、聂先章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文辉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4000元(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60元及执行费44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