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庄杰靖、林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杰靖,林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杰靖,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华生,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庄杰靖与被执行人林华生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借款2万元及利息等。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仅数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判员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