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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鑫,男,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杨,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中心主任,住林甸县西南街福地小区..被执行人陈才,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09)林商督字第744号支付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