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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8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爱仙、范宏亮等与徐有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仙,范宏亮,范巧虹,徐有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8391号原告:何爱仙,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范宏亮,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范巧虹,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芬,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有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350号。负责人:贝晓兵,该支公司经理。原告何爱仙、范宏亮、范巧虹与被告徐有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何爱仙、范宏亮、范巧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爱仙、范宏亮、范巧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庾寒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