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5604-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化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与深圳市恒安达印刷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文化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静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麦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安达印刷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鸿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子越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丝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5604-5609号(5604-5609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化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桂园街道荔景大厦单栋****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5423-9。法定代表人:徐敏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5604-560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东乐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5511-5。法定代表人:陈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560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静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路商业街内******栋(F17-201A)。组织机构代码:68038103-7。法定代表人:郑宝玲。(560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麦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三街4号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B302(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697121696。法定代表人:邓云燕。(560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安达印刷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工业区3-1小区厂房第*栋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2692D。法定代表人:余维安。(560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鸿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3-1小路*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6980F。法定代表人:钟学标。(560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子越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立新路**号好年华大厦274。组织机构代码:67858929-3。法定代表人:赵春雨。(560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丝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467号(固戍路口边)愉盛工业区第**栋*楼A。组织机构代码:74320039-6。法定代表人:商涛。(5604-5609号案)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飞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5604-5609号案)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化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静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麦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安达印刷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鸿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子越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丝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六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4546、14547、14549、14551、14553、1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六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市文化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提交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其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六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文化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房依蒙(兼)书 记 员 蔡华东(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