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陆庆江与黄山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庆江,黄山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293号原告:陆庆江,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新城区交警队西侧。法定代表人:童跃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庆江与被告黄山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陆庆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庆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由陆庆江负担。审判员 刘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