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与宾西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宾西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合利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宾西国际贸易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恩,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峰,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宾西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合利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宾西国际贸易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和群,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宾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际工程公司再审申请称:(一)2007年7月20日,国际工程公司与宾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宾西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合同外签证款等共计3420262.71元。国际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宾西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后经国际工程公司索要,宾西公司给付2263108.70元,尚欠1157154.01元(合同内工程款拖欠898424.01元,合同外签证款258730.00元)。(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该工程施工完毕后,国际工程公司与宾西公司并没有对施工的工程进行最后的结算。《工程款结算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价款的认定,而不是全部工程款,这两份协议是在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前提下签订的,不能作为国际工程公司与宾西公司全部工程的结算协议。(三)二审法院依据两份拖欠农民工工资及部分工程款协议驳回国际工程公司的诉请,对国际工程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总面积33162.70平方米避而不谈,违背客观事实,二审判决严重侵犯了国际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实际履行合同,另一份是备案合同。工程交付使用后,双方自愿协商,依实际履行合同及履行情况对工程造价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协议》。该结算协议是对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备案合同系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在双方已经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情况下,并不能产生结算无效的法律后果。此后,基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双方于2012年4月23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宾西公司为国际工程公司追加工程款18万元。该协议系宾西公司自愿对原结算协议进行有利于国际工程公司的变更,国际工程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该协议亦为有效协议。宾西公司按照《工程款结算协议》、《补充协议书》约定,已将工程款全部给付国际工程公司,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了,合同之债就此消灭。国际工程公司又起诉已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并且《工程款结算协议》中还约定了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由国际工程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工程款结算协议》、《补充协议书》生效并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前提下,对国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