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叶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叶忠勇,黄海伟,宋凌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224号之一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71863N。法定代表人:雷红云,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寻梦,女,1991年7月31日生,汉族,系该分行员工,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叶忠勇,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申请人:黄海伟,女,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申请人:宋凌立,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申请人叶忠勇、黄海伟、宋凌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322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叶忠勇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赣县XX大道X路X号X栋X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叶忠勇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赣县XX大道X路X号X栋X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春娟审判员 郭 澎审判员 吴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