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飞诉被告李庆元无因管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李庆元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27号原告:马飞,男,汉族,住威远县。被告:李庆元,男,汉族,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马飞诉李庆元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飞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