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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飞诉被告李庆元无因管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李庆元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727号原告:马飞,男,汉族,住威远县。被告:李庆元,男,汉族,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马飞诉李庆元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飞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