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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云贵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4刑初152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云贵,男,生于1968年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绵阳市游仙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云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倩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云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下午5时35分许,被告人宋云贵驾驶川B36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游仙区小枧沟镇方向往该镇三星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小枧沟镇嘉兴警苑路口右转弯时,因其疏于观察,与在其右前方道路边缘骑自行车的罗某某(女,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后碾压,致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云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宋云贵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置。事后,宋云贵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2.6万元的丧葬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云贵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云贵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其陈述已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且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佐证: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宋云贵基本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驾驶证、事故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解剖尸体告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付某某、宋某证言;3.被告人宋云贵的供述及辩解;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以上证据调取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云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云贵在案发后立即报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云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