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樊丽庆诉刘细华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62号原告:樊丽庆,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被告:刘细华,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樊丽庆与被告刘细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樊丽庆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丽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樊丽庆负担。审判员 黄文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