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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樊丽庆诉刘细华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62号原告:樊丽庆,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被告:刘细华,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樊丽庆与被告刘细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樊丽庆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丽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樊丽庆负担。审判员  黄文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