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匡某与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031号原告:匡某,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良,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唐某1,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匡某与被告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某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唐某2由原告抚养到独立生活,婚生女唐某3、婚生子唐某4由被告抚养到独立生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唐某2,××××年××月××日生育次女唐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唐某4。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性格不和等原因,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匡某提出离婚,被告唐某1表示同意;二、婚生女唐某2、唐某3、婚生子唐某4由被告唐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沅江市金湖湾小区面积为129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位于沅江市共华镇阜丰村的一栋楼房及车牌湘H×××××东方日产小车一辆归被告唐某1所有,金湖湾小区住房的剩余按揭贷款归被告唐某1偿还,就上述共同财产原告匡某应当分得的部分,原、被告一致同意折抵原告匡某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四、夫妻共同债务归被告唐某1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匡某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