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淑荣与邵文超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荣,邵文超,张林成,刘伟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358号原告:赵淑荣,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怡和阳光大厦*座****室,身份证号码×××。被告:邵文超,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在竹街15委,身份证号码×××。第三人:张林成,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第三人:刘伟,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赵淑荣与邵文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赵淑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淑荣负担。审 判 员 于凤军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