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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淑荣与邵文超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荣,邵文超,张林成,刘伟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358号原告:赵淑荣,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怡和阳光大厦*座****室,身份证号码×××。被告:邵文超,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在竹街15委,身份证号码×××。第三人:张林成,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第三人:刘伟,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赵淑荣与邵文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赵淑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淑荣负担。审 判 员  于凤军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