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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柴仁文诉尤德伟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仁文,尤德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17号原告:柴仁文,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联发乡百华村。被告:尤德伟,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联发乡百华村。原告柴仁文与被告尤德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仁文与被告尤德伟于1987年结婚,2016年6月20日补办登记证书。婚生一名男孩柴增强(1990年6月13日出生)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柴仁文与被告尤德伟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柴仁文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东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