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庆堂申请执行蒙宗燕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庆堂,蒙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石庆堂,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蒙宗燕,女,1987年9月17日生,水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石庆堂与蒙宗燕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蒙宗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送达材料,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蒙宗燕已兑现4700元,剩余部分兑现款一直未兑现,经查,被执行人蒙宗燕外出务工,去向不明,且法院穷尽调查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洋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封安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昌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