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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庆堂申请执行蒙宗燕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庆堂,蒙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石庆堂,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蒙宗燕,女,1987年9月17日生,水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石庆堂与蒙宗燕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蒙宗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送达材料,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蒙宗燕已兑现4700元,剩余部分兑现款一直未兑现,经查,被执行人蒙宗燕外出务工,去向不明,且法院穷尽调查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洋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封安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昌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