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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艳宁与杜富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宁,杜富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729号原告朱艳宁,女,生于1999年5月20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合水县太莪乡关良行政村西安畔自然村****号。被告杜富富(又名杜银富),男,生于1994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太莪乡邢坪行政村邢坪自然村。原告朱艳宁与被告杜富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朱艳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艳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艳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艳宁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培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