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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崔丙明、崔金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丙明,崔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崔丙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崔金波,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丙明与被执行人崔金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3520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本案在审理期间查封了崔金波的前妻何俊梅名下楼房一套,但何俊梅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作出(2017)鲁162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楼房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