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东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东,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27号被执行人:高东,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兴城市。身份证号码:211481198104012716。被执行人:张力,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身份证号码:211402198802154695。本院在执行高东、张力盗窃罪罚金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高东、张力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