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霍岩于靖锋李宏彬杜连华赵永鑫马怀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马怀波,李宏彬,霍岩,杜连华,于靖锋,齐齐哈尔农垦大强米业有限公司,赵永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806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5-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130493-2。负责人赵适,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该行员工。被告:马怀波,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李宏彬,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霍岩,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杜连华,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于靖锋,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大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金光分场。法定代表人张大强,经理。被告:赵永鑫,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诉被告马怀波、李宏彬、霍岩、杜连华、于靖锋、齐齐哈尔农垦大强米业有限公司、赵永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9.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