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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俭安申请执行李作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俭安,李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夏俭安,男,住潢川县。被执行人李作东,男,住商城县。夏俭安申请执行李作东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俭安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夏俭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一)(或第六项,兜底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