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俭安申请执行李作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俭安,李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夏俭安,男,住潢川县。被执行人李作东,男,住商城县。夏俭安申请执行李作东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俭安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夏俭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一)(或第六项,兜底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