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巴大有诉被告沙河口区西门海鲜酒馆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大有,沙河口区西门海鲜酒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124号原告:巴大有,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忠,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口区西门海鲜酒馆,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杨平祥,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巴大有诉被告沙河口区西门海鲜酒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杨诚诚审判员 王梦意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