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776号原告:许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洪某,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许某为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起诉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12月26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在三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安居小区××单元××室房地产及车库归原告所有,上述财产的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一切证件一并转在原告名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目前上述房产及车库的产权证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现原、被告已离婚6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将上述房产及车库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安居小区××单元××室房地产及车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洪某答辩称:原告系在被告不注意的时候更改了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被告在没有看仔细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原告许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洪某质证称:无异议。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约定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安居小区××单元××室房地产及车库归原告所有,上述财产的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一切证件一并转在原告名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被告洪某质证称:原告系在被告不注意的时候更改了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被告在没有看仔细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二份,拟证明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安居小区××单元××室××房屋及车库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洪某、共有人为原告许某的事实。被告洪某质证称:无异议。被告洪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和证据3系国家相应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且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经原、被告双方签名、捺印,并加盖三门县民政局的核对章,来源和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坐落在三门县海游街道××安居小区××单元××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号,土地证书号:三国用(2010)第000707号]及车库[产权证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号,土地证书号:三国用(2010)第000708号]归原告所有,上述财产的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一切证件一并转在原告名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房产及车库的所有权登记于原、被告名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于被告名下。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被告辩称原告系在被告不注意的时候更改了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被告在没有看仔细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不仅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符,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原告将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安居小区××单元××室××房屋及车库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许某将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溪北路55号安居小区13幢2单元404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号,土地证书号:三国用(2010)第000707号]及车库[产权证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号,土地证书号:三国用(2010)第000708号]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许某名下。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