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5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平度市李园街道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侯林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李园街道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侯林启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27号原告:平度市李园街道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平度市李园街道马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牟选,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萍,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林启,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李园街道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侯林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平度市李园街道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度市李园街道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李园街道马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代娜娜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