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09汤秀英与徐国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秀英,徐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汤秀英,女,1945年10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徐国美,女,1967年3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汤秀英与徐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苏24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徐国美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汤秀英借款人民币46000元。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徐国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卡内仅有少量存款,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未冻结。三、通过车辆查控系统,查无车辆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六、已冻结徐国美对黄全亮享有的租金,但因交付租金的期限尚未届满,暂时无法执行。2017年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相关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极少量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46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程序终结并非不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长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