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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如俊、赵吉夫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俊,赵吉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426号申请执行人:王如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赵吉夫,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王如俊与被执行人赵吉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2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80.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5000元执行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2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