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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彦德、胡永宏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彦德,胡永宏,张彦国,罗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彦德,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胡永宏,女,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彦国,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罗彩梅,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彦德、胡永宏、张彦国、罗彩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6)内06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