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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哈尔滨天祥饮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哈尔滨天祥饮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9民初1008号原告杨建国,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巍,黑龙江金圣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天祥饮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三电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会,职务总经理。原告杨建国与被告哈尔滨天祥饮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建国与哈尔滨天祥饮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哈松劳人仲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书,哈尔滨天祥饮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国均对裁决结果不服,分别先后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均已受理。因本案与(2017)黑0109民初982号案件均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合并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0109民初982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李志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丽珠书 记 员 张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