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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向建元、刘世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建元,刘世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向建元,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刘世能,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建元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建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6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