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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秀珍、梁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珍,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秀珍,女,1950年10月14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梁建华,男,194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河执字第11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建华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梁建华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建华的银行存款3064.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