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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19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谢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的配偶谢某某和被告于2009年认识并有婚外同居关系,期间原告的配偶谢某某先后赠与给被告资金一百余万元,后被告用上述资金购买房产及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的配偶谢某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的财产权利,且被告取得赠与财产的行为也明显违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属于善意取得、有偿取得的情形,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配偶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依法返还赠与资金100万元。被告黄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黄某居住在徐州市泉山区科苑小区2号楼1单元603室,该案应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某住所地虽在徐州市鼓楼区,但其自2016年1月起即在徐州市泉山区居住,已超过一年,故其经常居住地在徐州市泉山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虽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赠与合同的履行地在徐州市鼓楼区。故被告黄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某某审判员  匡 某审判员  朱某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