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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50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班考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考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7502刑初7号公���机关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考,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迭部县人,藏族,不识字,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以下简称迭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本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迭林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考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岭、代理检察员张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班考为修建自家房屋,于2016年7月1日,携带一把弯把锯和一把斧子,擅自进入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管护区19林班10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25棵,并加工成长4-7米,径级14-28厘米的原木35根,剥掉树皮后放在山上晾晒。同年12月份将原木拉回祖西村存放。经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依据伐桩《检尺单》对25棵云杉树进行立木蓄积鉴定,立木蓄积为16.6156立方米。起诉书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斧子一把、弯把锯一把;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办某某、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班考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6.鉴定意见: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立木蓄积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25棵,立木蓄积为16.61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考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班考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列举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被告人班考为修建异地搬迁房屋,在同村村民的帮助下,携带斧子、弯把锯等作案工具,进入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管护区19林班10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25棵,并加工成长4-7米(径级14-28厘米)不等的原木35根存放在山上。2016年12月份又在村民的帮助下将35根原木拉回村里存放。2016年12月16日群众举报后,在侦查机关一般性排查时,被告人班考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迭部林业局��源管理科依据伐桩《检尺单》对25棵云杉树进行立木蓄积鉴定,立木蓄积为16.6156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认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1)作案工具斧子1把、弯把锯1把,证实被告人盗伐国有林木所使用的工具。(2)指认伐桩及赃物照片28张,证实被告人盗伐国有林木的现场,现场遗留有云杉树伐桩25棵;扣押被加工的云杉原木35根。2.书证(1)迭部分局刑侦大队受案登记表及迭部分局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2)被告人班考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57年3月21日,作案时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迭部分局扣押清���、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各1份,证实本案中的物证斧子、弯把锯及涉案赃物原木系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赃物云杉原木35根现扣押于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4)迭部分局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证实本案涉案赃物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5)迭部分局刑侦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班考于2016年12月23日,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投案自首。3.证人证言(1)证人次某某证言,证实在村民的帮助下被告人班考,将盗伐林木加工的35根原木拉回村子的事实。(2)证人办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班考盗伐林木及盗伐林木为修建异地搬迁房屋的事��。4.被告人班考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盗伐国有林木云杉25棵,并加工成长4-7米(径级14-28厘米)不等的原木35根的事实;盗伐林木是为修建异地搬迁房屋的事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盗伐林木犯罪的事实。5.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立木蓄积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班考盗伐国有林木云杉25棵,立木蓄积为16.6156立方米。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①被告人班考盗伐国有林木的地点位于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管护区19林班10小班内;②被告人班考盗伐国有林木的现场,遗留有云杉树伐桩25棵,伐桩旁均有相应梢头木,截面系锯类工具形成,被告人分别对其进行了指认。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在庭审中全面出示,并��法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班考的犯罪及量刑事实,本院均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班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25棵,立木蓄积为16.6156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严肃国法,打��犯罪,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对被告人班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班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斧子1把,弯把锯1把,予以没收;被查获的云杉原木35根,发还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华晖审 判 员  陈海军代理审判员  王 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