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9249丁洪海与尚中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海,尚中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249号原告丁洪海,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中新,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卫东,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云,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丁洪海与被告尚中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张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