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傅英珍、孙新利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英珍,孙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傅英珍,女,汉族,1960年1月7日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新利,男,汉族,1959年5月6日生,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英珍与被执行人孙新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074元由被执行人孙新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