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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鹏鹏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544号被执行人梁鹏鹏,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生,山西省吉县中垛乡中垛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梁鹏鹏犯盗窃罪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移送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鹏鹏拥有的晋LZM3**江淮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柴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