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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安市独城镇木溪村委龛塘村小组与高安市独城镇景东村委八景村小组、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独城镇木溪村委龛塘村小组,高安市独城镇景东村委八景村小组,陈某某,陈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461号原告高安市独城镇木溪村委龛塘村小组。地址高安市独城镇木溪村委龛塘村小组。负责人南瑶根,系该村委龛塘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付开云,男,194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住江西省高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安市独城镇景东村委八景村小组,地址高安市独城镇景东村委八景自然村。负责人陈明德,系该村委八景村组组长。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陈某,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谢常华,高安市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原告高安市独城镇木溪村委龛塘村小组诉被告高安市独城镇景东村委八景村小组、陈某某、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左功雄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细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