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桂琼与袁定泽袁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桂琼,袁定泽,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桂琼,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7日,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袁定泽,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9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辉,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3日,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再审申请人刘桂琼(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袁定泽(一审原告)及原审被告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4382号民事��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桂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建华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冉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