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凌宗峰与蒋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宗峰,蒋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548号原告:凌宗峰,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金登,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永,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平邑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世纪新城北区11-12号。负责人:何余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候和龙,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凌宗峰被告蒋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凌宗峰负担。审判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