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游清波与韦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清波,韦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610号原告游清波,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韦金梅,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游清波诉被告韦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清波撤回对被告韦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游清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