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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游清波与韦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清波,韦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610号原告游清波,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韦金梅,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游清波诉被告韦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清波撤回对被告韦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游清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