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丽与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民初4858号原告:李丽。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李丽与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29,667.00元。具体明细为:2016年10月、11月,2017年2月、3月、4月共拖欠工资24,667.00元。2017年5月份工资5,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9,667.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有书面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向本庭提供。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员工,于2015年12月29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试用期期限为: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试用期月工资标准3,600.00元,转正期月工资标准4,500.00元,2016年6月工资标准上调至5,000.00元。另查,因经营困难,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资及社保、公积金。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社保缴费协议》载明:因被告经营困难,拖欠原告2016年10月、11月,2017年2月、3月、4月共计5个月工资24,667.29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7年5月26日,当月缺勤3天。再查,原告曾向大连市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4,667.29元。2017年5月22日,大连市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大高劳仲不字(2017)第49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中所列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协议》、大高劳仲不字(2017)第49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工资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关于原告主张的2016年10月、11月,2017年2月、3月、4月的工资24,667.00元,有《社保缴费协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7年5月份工资5,000.00元,因该月原告未满勤,按照该月原告的出勤情况,本院依法将该月工资确认为4,368.00元。综上,被告所欠原告工资为29,035.00元。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丽工资人民币29,03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炜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