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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愉与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辽1282执101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愉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2016)辽128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愉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认为,((2016)辽128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10.00元已由被执行人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