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02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栾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文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