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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甘泳勇与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泳勇,周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粤2071民初1220号原告:甘泳勇,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龙,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周志华,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泳勇诉被告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泳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威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