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甘泳勇与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泳勇,周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粤2071民初1220号原告:甘泳勇,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龙,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周志华,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泳勇诉被告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泳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威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