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志兵与被执行人许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兵,许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兵,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许虎山,男,1981年2月7日出生,吉木萨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兵与被执行人许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6)新2327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徐志兵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许虎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损失7135元、案件受理费58元。申请人徐志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海拉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