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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迪球诉石惠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迪球,石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陈迪球,女。被执行人石惠敏,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延期履行加倍利息585元(以欠款1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息计算,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执行费125元,合计157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惠敏的银行存款157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