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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北嘉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嘉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93号原告:湖北嘉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47号中御广场20楼。法定代表人:甄胜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冯庙村。法定代表人:汪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嘉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嘉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5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嘉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本院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名下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